荆州石首市招商引资优惠条件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9
(一)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
在本埠独资、合资、合作、合伙经营兴办企业的:购买、租凭房产或设备兴办企业的;组建具有规模经营优势的集团兼并亏损企业的;国家政策,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兴办企业的。
(二)对在本埠兴办企业的,给邓以下优惠政策
1、提供水、电、路、通讯等设施的配套条件,搞好优质服务,免收开户费。
2、授予"重点保护企业"牌。在外部环境方面实行重点保护,认真执行企业安宁生产日制度,项目责任人跟踪务制度,确保企业正常运营。
3、减免镇属的相关负担。按国家政策砍需收费用事前征得招商办同意后,经与企业协商一致,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4、兼并、租赁镇村企业独资经营办厂的,其土地由镇政策划转给企业使用,再重新办理土地征用手续。
5、新办企业需在马山集镇征地建房的,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免收管理费,在集镇以外征地建房的免收管理费用。凡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,土地补偿费按50%收取。
6、对民营企业的办证,实行集中办公,一站式服务,也可以"先开业、后收费",或"先办证、后收费",但开业后的六个月内应办好相关证照。
7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(简称两免)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(简称三减)。对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享受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%至30%的企业所得税。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设税和教育附加,暂缓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辆使用牌照税。